【案情简介】2016年4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产生自杀想法。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将其岳父住所内的液化气罐连接管拆卸,并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用打火机将冒出的液化气点燃,造成其岳父住所房屋三间坍塌,屋内物品全部烧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本案中,王某由于长期吸毒,产生毒品,在被公安警方拘留两次后依然摆脱不了吸毒产生的幻觉,导致王某情绪低落,并伴有严重的抑郁、焦虑情绪,心理上出现自杀观念,导致其实施了自残、放火的行为。王某在明知家人都已睡觉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甚至阻止妻子救女儿,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希望态度,应承担放火罪之刑事责任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2016年8月5日,高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2016年9月21日,王某被判处放火罪,有期徒刑五年。
毒品不仅仅对人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它给家庭、社会带来无穷的危害。它在摧残认得同时,吸干你的钱财,毁掉幸福的家庭,引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如果毒品大面积扩散,就会危机一个民族的安危。毒品这东西一旦成瘾,你会越来越恨它,又越来越离不开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