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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类:居民如何办理政府医疗救助?

问:居民需要到哪里办理政府医疗救助?

答: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问:哪些居民符合申请办理政府医疗救助条件?

答:具有高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2 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经管委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办理政府医疗救助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XX年度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4.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票据、住院报销凭证或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

5.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等;

6.家庭收入证明。

 

问:居民办理医疗救助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答: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审批,区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街),由镇(街)组织发放。

 

问:医疗救助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

1.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2 万元(含)以内的,按 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2 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 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 5 万元。

2.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

 

问:办理政府医疗救助咨询方式

答:区社会事务管理局:5629031

初村镇:5704099

怡园街道:5682955

田和街道:5259019

双岛街道:576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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