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区省级守重企业的办理时间?
答: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问:高区省级守重企业申报条件?
答: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2.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4.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有比较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5.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6.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7.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8.市(设区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问:高区市场监管局省级守重企业公示程序
答: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程序进行。
1.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2.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3.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6.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向同级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法院、仲裁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征求意见和函询。
7.对经初审和征询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示机关推荐。
8.公示机关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
9.公示企业数量由测评分数和公示企业户数增长幅度两项指标确定。对符合指标要求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0.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作为该企业上两个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企业在参与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该证明。
11.按照本办法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年后如继续申请公示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方面的公示年度自查报告书和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