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高区,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答: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中国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总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
问:在高区,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答: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问:在高区,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
问:在高区,什么是外资企业?
答: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问:在高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方股东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作为中方股东的公司、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企业法人以外的经济组织,比如: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问:在高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规定?
答:
1.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个国的个人是指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人。
3.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也按外商 投资企业对待。
问:在高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的投资项目需提交)。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8.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住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5.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税务机关、海关的清税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
8.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问:高区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什么材料?
答:
1.一般程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4)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若有分公司提供);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2.简易程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高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3.隶属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期限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问:高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