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高区,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问:在高区,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问:在高区,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问:哪些股权可以在高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问: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高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答: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登记,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问:在高区,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问:在高区,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
1.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 出质股权的数额。
问:在高区,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
问:在高区,出质期限是否属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答: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
问:向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问:在高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无禁止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问:在高区,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能否申请办理质登记?
答:已经被经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问:在高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答: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问:在高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在高区,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答: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
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问:在高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可否不提交质权合同?
答:不可以。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提交质权合同。其理由是,股权出质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的行为,而质权合同就是反映双方共同意思的载体,要求登记时提交质权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提存的作用,当登记事项出现差错或者出质双方对彼此持有的合同文本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核对的依据作用,更好地保障质权登记作用的发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问:高区登记机关对质权合同的形式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至于是单独的质权合同,还是包括质权设立条款在内的债权合同,《物权法》和《办法》均未做特别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问:在高区,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答: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问:在高区,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化,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处理:
1. 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 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应向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在高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答:
1. 主债权消灭;
2. 质权已经实现;
3. 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问:当质权实现后,是否需要到高区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质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等方法,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实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权的实现,表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实现,无需继续担保,由于质权已失去存在的前提,因此应办理注销登记。
问:当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后,为何要到高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质权人对质权的放弃,表明质权人主动放弃了质权合同中规定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权合同对质权人来说,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当办理质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问: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为何要到高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我国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有关的条文中对质权消灭的情形都有一些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质权一旦消灭,质权出质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问: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时,应向高区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问: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向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
答: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质权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
问:在高区,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质权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经一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质权合同无效。
问:在高区,如何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答: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共同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面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问:在高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填写《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