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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区法院] 高区推进行政案件跨区管辖

近日,在高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屏幕上,一条“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公告”的滚动信息引起了不少当事人的注意。

5月22日,当事人王某原想在高区法院诉请某行政纠纷立案,看了公告后,再经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军的解说介绍,王某了解到,自6月1日起,行政案件即将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王某遂决定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更为便利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高区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区管辖以来,首个异地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例。

经了解,王某家住经区,由于要起诉的行政机关在高区法院管辖范围内,王某只能忍受路途遥远的辛苦,到高区法院诉请立案。但6月1日行政案件跨区管辖实施后,他就不需要如此奔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近选择方便诉讼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5月14日,威海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推进会,下发《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方案》规定,今年6月1日起,威海全市基层法院要全面推行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赋予当事人(原告)对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公正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

为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确保行政案件跨区管辖各项工作落地见效,高区法院行动迅速,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方案》下发第二天,高区法院就制作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公告》,在诉讼服务大厅的Led屏幕上滚动播放,并摆放公告牌,以广泛告知来立案的诉讼群众。该院行政庭还设置专人进行诉前引导和法律释明,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悉跨区管辖的工作要求,方便群众快速了解行政诉讼流程,指导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管辖法院。


【法官提示】


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

赋予当事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建立行政案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机制是经最高法院研究批准实行的管辖制度改革。威海市将在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六个基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权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案件不能自由选择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仍需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本次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威海中院指定管辖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基层法院提请威海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威海中院依法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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