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
二、办理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6〕11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威高管办发〔2017〕1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四、办理条件
具有高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2 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经管委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救助标准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2 万
元(含)以内的,按 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2 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 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 5 万元。
(3)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
经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区慈善大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慈善总会予以救助。
六、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XX年度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4.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票据、住院报销凭证或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5.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等;6.家庭收入证明。
七、基本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道)受理审核;
(三)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审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十、咨询方式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5629031
初村镇:5704099
怡园街道:5682955
田和街道:5259019
双岛街道:576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