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民发〔2019〕8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
四、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实际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城乡低保标准按年度内的年初标准确定,下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原则上允许家庭拥有1辆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且估值不超过5000元的小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其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的相关家庭财产状况按照以上标准认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原因,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应急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已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我市有关政策享受危房改造、政府救助保险等救助赔付的,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五、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造成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2-5倍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每次救助不超过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垫付、医疗救治或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医疗救助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需连续6个月以上普通门诊治疗(以下简称:普通门诊治疗)的支出型救助对象,采取分类分档救助方式,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救助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含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和按医嘱或说明用药剂量产生的个人普通门诊治疗自负费用之和(以下简称:个人医疗费用),不重复计算的有效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2)低保边缘对象。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不重复计算的有效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3)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不重复计算的有效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以上规定的要给予相应保障。
2.教育救助类。年度内因教育支出费用过高,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原教育救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专科和本科新生救助。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和本科教育大学新生(考取医学、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当年每人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7倍给予专科和本科新生教育救助;
(2)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救助。在公办学校接受普通高中段教育和在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大专、大学)接受在校教育的,每人每学年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在校学生教育救助金,其中免交学费的(职高、普通中专、技工等学校,医学、师范、军校等专业,下同),每人每年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在校学生教育救助金。该项救助不与本科新生重复救助。对符合“扶贫雨露计划”,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进行重复救助;
(3)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符合在校学生救助条件的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其中免交学费的,每人每年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困难学生教育救助。
(三)支出型低保救助。对于符合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困难保障领导小组)研究,确实需要给予低保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应按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及时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六、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基本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治疗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申请救助对象要签订承诺书、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须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例、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医疗救助类审批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事项,在经过家庭经济、财产、人口状况以及遭遇困难情况等调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工作;区(市)审批的救助事项,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审核通过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市)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整个审核审批程序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的公示程序、内容和形式可参照低保公示的相关要求执行。
2、教育救助类审批程序。申请对象符合专科和本科新生救助的,应在每年7月30日至8月2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8月底前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审批,9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教育救助金足额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符合在校学生救助的,7月30日后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区(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及时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救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支出型低保救助审批程序。各级要充分落实好支出型低保救助工作,按照要求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纳入城乡低保保障的支出型保障对象在录入系统时,应在低保证号前2位标注字母“ZC”,代表支出型低保救助类对象。
(四)优化规范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各区市要按照省、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届时,经各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做好县级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到镇(街),简化办事流程,缩短救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级要根据业务工作要求,及时将救助情况准确录入“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规范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实现一人一册一档管理,对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支出型低保救助对象的档案要进行分类存档。对于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不予受理其申请:
1.未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
5.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医嘱或用药剂量说明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6.符合城乡低保相关规定,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不得纳入支出型低保救助。
十、咨询方式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5629031
初村镇:5704099
怡园街道:5682955
田和街道:5259019
双岛街道:576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