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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区森林防火期禁火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特发布防火期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属于我区重点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禁火范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山林、林场)及距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爆破用火、吸烟、野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内架设电网进行非法猎捕。

(三)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和监管。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部门、村居和中小学校及各涉林经营单位等,要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密度;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检查防火安全。

四、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输变电线路及设备的检查检修,严防线路短路或漏电跑火引发火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并及时组织扑救。

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5670119。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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