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
经区管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月22日管委办公室印发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高管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预防
(二)应急响应
(三)信息报送
(四)总结评估
(五)信息公开
四、应急保障
(一)物资经费保障
(二)通信信息保障
(三)医疗卫生保障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二)宣教培训
(三)责任追究
六、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的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部署,组织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解决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总指挥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管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经济发展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电公司、教育体育处、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以及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预防
1.应急预防
(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施工扬尘、拆迁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根据本区域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类减排清单,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对于为确保停产状态下生产安全,需保持一定生产负荷的企业,要明确确保维持停产状态生产安全的最低负荷,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专家意见。
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套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工业、机动车等管控清单。
2.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短时出现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经报请区指挥部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内网、微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等级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二)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由轻到重,实行三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3.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响应措施
4.1 III级响应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③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建成区内工程运输车禁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⑤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上述行业同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锅炉(不包括居民供暖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4.2 II级响应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弹性上下学;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汽修厂停止喷漆行为。
④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4.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行临时停课;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包装印刷: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三)信息报送
预警信息发布3小时内,相关成员单位应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3时前报市指挥部。
(四)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进行评估,于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五)信息公开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通过网络、微博等媒体公开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
四、应急保障
(一)物资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通信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组织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及时到位。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二)宣教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分工,加强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做好单位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三)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成员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