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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哥俩好醉酒驾车一路走,出事故双双醉驾被起诉

【案情简介】同村好友曲某某与孙某某,互相认识20多年。2017年2月5日20时许,二人一同吃饭饮酒后,因孙某某电动车灯光不亮,无证的曲某某便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跟在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行驶为其照路。沿威海高区初村镇东车门夼村村路一前一后同向行驶时,因酒后反应迟钝,曲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将孙某某连人带车一同撞翻,孙某某受伤倒地不起。经公安机关认定,曲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曲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1.89mg/100ml;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91.09mg/100ml。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车及其从重处罚的情节作出规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再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案说法】本案中,曲某某和孙某某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3.无驾驶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孙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酒精含量也超过了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以上二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驾车,驾驶者因酒后反应迟缓或停滞极有可能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驾驶者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和公众所不容,近些年来我国对醉驾行为进行着严厉的持续性打击,但因部分驾驶人主观侥幸心理较强,醉酒驾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令人悲痛。好朋友相聚高兴喝点小酒本是人之常情,但曲某某和孙某某罔顾法律一同醉酒驾车上路,不但给双方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失,一同等待他们的还有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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