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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问题问答

一、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落户登记?

答: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为其申报落户,不同情况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正常的婚生随父母出生落户的,只须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属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的,还须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

3.属非婚生随母落户的,还须非婚生育声明;

4.属非婚生随父落户的,还须亲子鉴定报告;

5.属国(境)外出生随父母落户的,还须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6.属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落户(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的,还须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亲属关系材料;

7.属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落户的,还须父母死亡证明材料、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8.属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落户的,还须军官证或士官证、结婚证、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二、如何为收养人员办理落户登记?

答: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收养,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材料:

1.公民收养登记落户的,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落户的,须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集体户口簿,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3.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投靠城镇近亲属的如何办理落户?

答: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近亲属投靠类迁移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城镇户籍近亲属,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死亡证明材料、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四、城镇户口迁入农村的条件?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重新返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

五、在威购房租房如何办理落户?

答:1.购房落户的,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以及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 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落户的,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证明,以及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3. 个人租房落户的,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建部门出具租赁备案证明,租赁本人保证书(在有房或不居住等情况主动迁出,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将其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房主同意书,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六、如何为重复(虚假)户口办理注销?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去伪存真”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七、如何为无户口人员补办户口?

答:(一)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二)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八、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或“山东微警务”公众号,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九、如何申领居住证?

答: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的理解: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的手续: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附件

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

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随其他亲属落户

(父母死亡)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落户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公民收养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

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安置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

退役军人落户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2.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持证未落

恢复户口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落社区集体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滞站3个月以上

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无户口人员

补录落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加入外国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效外国护照及相应翻译件,中国签证。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农村地区

分(立)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所内移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限投靠亲属);

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材料;

3.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佛教、道教

人员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动和录用

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城镇居民

回迁农村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3.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增加曾用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变更户主

1.原户主指定;

2.同户所有成年人商定或按照成年人长幼顺序临时指定(限原户主迁出、死亡、注销等)。

其他地址登记

1、本人申请;

2、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证件类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补(换)领

居民户口簿

1.户主申请或同户成年人共同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限换领居民户口簿);

3.书面申请(限因家庭矛盾申请打印首页及本人登记卡)。

身份证件业务

首次申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军人居民身份证

部队公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数据文件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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