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人员范围: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80元/人/月。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人员范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700元/850元/人/月。
(三)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人员范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属于城镇失业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 960元/人/年。
(四)威海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人员范围: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夫妻。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 5元/人/月。(子女年满18周岁停止发放)
(五)威海市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人员范围: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5元/人/月。(子女年满18周岁停止发放)
(六)威海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
人员范围:威海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双女三类计划生育家庭分别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35%、15%比例发给救助金。
(七)威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
人员范围: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母亲年满35周岁以上的家庭。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母亲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户一次性救助5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母亲年满49周岁的,每户一次性救助10000元;母亲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48周岁的,每户一次性救助3000元;待母亲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给予补发7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八)威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
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发生住院的。
申领流程:经本人申请,村、居及镇、街初审,高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相关政策予以发放。
申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对应护理等级的护理日额津贴,其中特级、一级住院护理津贴每天200元,二级住院护理津贴每天150元,三级住院护理津贴每天100元,年赔付期限最高为90天。
(九)威海市计生特殊家庭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人员范围:对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区市政府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待孕妇女叶酸增补免费
为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作,从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预防神经管缺陷。
人员范围:计划怀孕的育龄妇女
领取方式:待孕者本人或者家属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初村镇卫生院领取。
咨询电话:初村镇卫生院38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