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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区公租房的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市特困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城市特困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属于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80%。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

2.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未婚子女。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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