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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威高管委市监处罚〔2021〕3053号

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被处罚人

自然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博颜外贸服装店

经营者

姓名

杜银凤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从个体的服装厂包堆购进了标有“斐乐”和“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共120kg,共计417件(条),分别是“斐乐”短T恤69件,“斐乐”长裤30条,“斐乐”卫衣15件,“阿迪达斯”长裤20条,“阿迪达斯”短裤33条,“阿迪达斯”棉外套5件,“阿迪达斯”卫衣30件,“阿迪达斯”短T恤215件,服装上的标识为,购进后当事人将其存放在经营场所内未拆开包装,直到2021年9月8日才拆开包装进行销售,至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服装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如下:“斐乐”短T恤销售价格8元/件,“斐乐”长裤销售价格10元/条,“斐乐”卫衣销售价格10元/件,“阿迪达斯”长裤销售价格10元/件,“阿迪达斯”短裤销售价格8元/条,“阿迪达斯”棉外套销售价格15元/件,“阿迪达斯”卫衣销售价格10元/件,“阿迪达斯”短T恤销售价格8元/件。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装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记录以及“斐乐”和“阿迪达斯adidas”品牌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材料。本案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561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侵犯“斐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14件(条)和侵犯“阿迪达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303件(条);

    2.罚款2000元。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各类商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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