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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威高管委市监处罚〔2021〕1049号

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被处罚人

自然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博精品服装店

法定代表(负责人)

姓名

隋杰松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9日,本管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始祖鸟”、“斐乐”、“迪桑特”系列服装,经“始祖鸟”、“斐乐”、“迪桑特”的产权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服装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进行了扣押处理。

    本管委于2021年9月9日分别向上述品牌方发送了鉴定委托书。2021年9月20日,我局收到上述品牌商标注册人的回函及鉴定报告,证明上述服装为侵权产品。

    经查,上述被扣押批次的服装,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从董建辉手中接手服装店后店内剩余的库存。至2021年9月9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不同的价格售出上述批次服装共11件,剩余带有“始祖鸟”、“斐乐”、“迪桑特”注册商标的共40件服装被本管委扣押。详细进货和销售的品种、数量、价格如下:

    “始祖鸟”短袖T恤,共17件,销售价为100元/件,共销售了2件,剩余15件;

    “斐乐”短袖T恤,共10件,销售价为50元/件,共销售了3件,剩余7件;

    “斐乐”长裤,共11件,销售价为70元/件,共销售了3件,剩余8件;

   “斐乐”羽绒服,共1件,销售价为200元/件,没有销售;

   “迪桑特”短袖T恤,共11件,销售价为50元/件,共销售了3件,剩余8件;

    “迪桑特”羽绒服,共1件,销售价为200元/件,没有销售;

    上述批次服装的销售价与吊牌价一致,已被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710元,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321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3920元。

    上述被扣押的服装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鉴定,不是上述3个公司生产或授权许可生产的,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注册商标商品的授权证明材料,故上述被扣押批次的服装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被扣押的侵犯“始祖鸟”、“斐乐”和“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0件;

    2.罚款4000元。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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