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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威高管委市监处罚〔2021〕1057号

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被处罚人

自然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稻香村土家菜馆

法定代表(负责人)

姓名

刘艳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3日,本管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门头使用“稻香村”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材料。

    经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第3469269号。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含:饭店;养老院;餐馆;咖啡馆;汽车旅馆(截止)等。上述注册商标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打假维权。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材料,证明当事人未获得上述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注册商标商品的授权证明材料,故当事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在未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21年9月3日期间,一直在门头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及其近似的标志“”,经营额共计4.83万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记录进货详情,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及单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2000元。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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