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管委市监处罚〔2021〕3060号 | ||
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艾力彼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 | ||
经营者 姓名 | 颉任翔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2021年9月上旬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铺帮助朋友代卖“softiaS”品牌商品,商品标题为“舒食素S老人吞咽障碍辅助喝水防呛食物凝固粉 食用增稠剂 日本进口”,该商品无中文标签,销售页面标注的库存400件是为了方便顾客购买而随意填写,并非实际库存,如果顾客下单购买,订单信息会发送到日本,从日本直邮发货,当事人无存货。 2021年9月24日,“舒食素®”商标所有人深圳健安医药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标题使用了“舒食素”字样,侵犯了“舒食素®”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舒食素®”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材料。当日当事人将标题内的“舒食素”字样删除,后将上述商品下架处理,产品销售量为零。 本案当事人未储存涉案商品且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200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各类商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