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开机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市监行处字〔2021〕2019号 | ||
日期 | 2021年3月19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威海坤和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马旋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11月12日,有群众称其在威海坤和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坤和盛世商贸”购买了一瓶白酒,收到货后举报该产品为假酒,要求依法查处。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白酒“茅乡龙酒2008”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案件调查,依法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茅乡龙酒(2008),香型:酱香型,净含量:500ml,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将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已销售的一瓶茅乡龙酒(2008)酒(已开封)邮寄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所在的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1年2月2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保健辨(鉴)第0000033号),辨认(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并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购进了茅乡龙酒2箱,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进货价格为220元/瓶,2020年11月当事人在网上销售,销售价格为260元/瓶。除2瓶自用外,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进货商名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进销货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只对当事人销售的一瓶白酒进行了鉴定,其他白酒无法追回,因此当事人销售一瓶假冒茅乡龙酒(2008)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他销售假冒茅乡龙酒(2008)无法查证。因此本案违法货值为260元,违法所得4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5000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乡龙酒(2008)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