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开机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市监行处字〔2021〕3017号 | ||
日期 | 2021年3月19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搬运馆食品商行 | ||
经营者 姓名 | 张永生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2月23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经营的淘宝网店内涉嫌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经营的产品为“左旋肉碱茶多酚荷叶片”,该产品为保健食品,该产品信息:“国食健字G20140206,适宜人群:单纯性肥胖人群,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该产品的广告标题名称为“汤臣倍健左旋肉碱茶多酚荷叶片30片2瓶男女瘦无副作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保健食品使用了“无副作用”的广告用语。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是当事人通过招聘网站美工进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50元,当事人现已对广告用语进行了整改。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50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到各类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