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开机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市监行处字〔2021〕3018号 | ||
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升超市 | ||
经营者 姓名 | 宋越男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 2021年1月22日由于当事人更换经营地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失效,在未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1年2月3日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共计35种,共购进214条,查获时剩余200条,共销售14盒。依据《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的烟草专卖品单价,本案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1540元,违法所得21.4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1.4元; 2、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9462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到各类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