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开机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市监行处字〔2021〕2022号 | ||
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威海鑫杰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格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2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销售肌司研莹润蜂胶面膜产品时,使用“美白”特殊宣传用语。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案件调查,收集、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有关人员。 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产品标题名为“韩国进口JM深水炸弹蜂蜜珍珠面膜女补水保湿美白淡斑一件代发”,其中当事人宣传上述商品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化妆品备案证明,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J20184918,证明上述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具有“美白”功效。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请网络设计员制作网页并上架了一款商品,双方签订网店制作合同,上述商品的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2021年3月4日,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300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当事人使用了“美白”广告用语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