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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5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室字〔202040号);《关于开展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威民发201980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202145号)。

二、项目内容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三、救助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5倍确定,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24提高为每人每月1169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65提高9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全市城乡集中和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2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6045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627元。

1.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根据集中供养的实际情况,按照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执行。

2.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鉴于全市实际情况和分散照料对象的服务成本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号)相关标准,对全市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能自理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月提供1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四、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
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
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末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況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5.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一)2人以下家庭总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3人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六)各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末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办理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办理: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和审批。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子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确认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终止。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初村镇政府    0631-5704099   

          田和街道办事处0631-3792377

          怡园街道办事处0631-5682955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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