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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475Y/2021-013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区建设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7-26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4-07-23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文件已失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机制砂石、洗砂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6 10: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高区建设局 字号:[ ]


GQDR-2021-0110001

 

 

威高建字〔2021〕51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

机制砂石、洗砂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我区机制砂石、洗砂行业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引导产业规范发展,以《威海市洗砂行业管理规范(试行)》为基准,结合我区实际下发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着力加强试验检测,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着力规范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安全水平,引导机制砂石、洗砂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

(二)工作目标

高区辖区内已禁止天然砂(含河砂、林砂、海砂)开采,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执行,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石,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

二、规范申报流程

(一)相关定义

1.本通知所称的机制砂石,是指专业生产企业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砂石颗粒,包含机制石和机制砂,其中粒径大于4.75mm称为机制石,亦称碎石,粒径小于4.75mm的称为机制砂,亦称人工砂。机制砂石生产工艺包含干法和湿法两类。严禁利用任何方式取得的全-强风化岩类为原料生产机制砂。

2.本通知所称洗砂企业,是指从海洋、山体(含矿山等)、河流(水塘、水库等)、林地等采挖提取,从事洗砂经营活动的企业。砂场为洗砂企业从事洗砂活动的场地。

(二)新建企业(以下企业如没有单独标注,包括机制砂企业和洗砂企业)准入条件及规范要求

1.新建的企业,选址要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青荣城际铁路、荣乌高速可视范围内,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200米以内区域不得建设。

2.企业用地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存储和运输需要。

3.机制砂企业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50吨/时)。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时)。

4.机制砂企业须符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洗砂企业参照《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企业应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机制砂企业须建立实验室,具备砂石骨料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职试验人员,须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石粉含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须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机制砂企业的材料质量控制能力,保障砂石产品质量。

6.企业须安装扬尘、噪声检测仪、视频监控设施并向扬尘治理管理部门开放终端;砂石原料及产品堆放、生产过程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运输须采取封闭措施;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作业区须配备收尘设施、喷淋装置及地磅;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要求,厂界噪声应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

7.企业须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出入口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严禁带土上路;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向扬尘治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开放终端。

8.企业须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运输车辆须按标准进行密闭,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区域通行证件所载明的路线通行。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项目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属地镇(办)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方可批准其布点位置和筹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法人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机制砂企业矿源石料和机制砂的型式检测报告,洗砂企业提供原料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项目立项备案手续、营业执照(新建、改、扩建项目),再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

3.项目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镇(办)政府提出生产验收申请。生产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

(1)生产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不含洗砂企业)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5)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承诺书;

(6)需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7)需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须提供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

(8)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不含洗砂企业)检定合格证书;

(9)建设用地文件;

(10)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

(11)机制砂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环评、能评、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洗砂企业有原料资源地的,提供《采砂许可证》;

(12)机制砂企业是外购砂石原料二次加工的,应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及矿石型式检测报告;洗砂企业外购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13)利用废石、建筑垃圾等原材料进行机制砂石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上述1-10项材料,同时提供原料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14)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镇、街道在收集并审核好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工作部、生态环境分局、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机制砂石、洗砂生产企业,由属地镇、街道下达准予生产通知。

(四)产品质量监管

1.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溯源管理,加大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建设局做好企业矿源和产品质量的检测认定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的计量、价格的监督,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机制砂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及时对外公布抽检情况。

2.企业应该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每年需在市住建局建工建材检测中心(或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机制砂型式检测报告。企业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3.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和检测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产品合格的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机制砂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水洗砂时,应当查验并留存企业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测报告的砂石。

4.机制砂企业外购骨料原料二次加工的,洗砂企业外购原材料的,应选购能按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合法、合格矿山原材料,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洗砂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由区建设局牵头,经发(应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社会工作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镇、街道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机制砂、洗砂行业联合执法活动,对企业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未正式验收合格的企业将视为非法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吹哨,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行关停取缔。

(二)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分工

建设局为总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对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砂石使用单位的管理,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的砂石。

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部门依法依规参与机制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法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项目立项备案和相关建设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企业经营行为;负责加强对机制砂石产品质量和企业计量(含洗砂企业)的监督管理。

社会工作部:负责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许可的技术审查,并依据职责做好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为企业取用水资源办理取水许可。

公安分局:负责联合执法整治行动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非法用地和开采行为。

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机制砂企业环评审批;负责对企业的扬尘、污水和噪声等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

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砂石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载运输、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镇、街道:负责属地企业的申报受理工作,配合各部门位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附件:1、机制砂企业现场核查项目表

      2、洗砂企业现场核查项目表

 

 

区经济发展局  区建设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社会工作部  区公安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分局

交警二大队  交警四大队

  

 

2021年7月23日

 

 


附件1:

机制砂企业现场核查项目表

企业名称:                                             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是否需要整改

整改内容

检查人

1

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2

建设用地

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当地镇、街道出具同意意见书。




3

项目相关审批材料

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节能审查或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4

生产规模

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50吨/时)。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100 吨/时)。




5

工艺装备

生产工艺先进可靠、环保、安全、高效。




6

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购买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创建并取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7

质量管理

配置质量控制内设实验室;
  试验设备齐全,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含粉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 ;
  具有不少于2名相关试验技术人员 ;
  建立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建立有完整的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台账。




8

环境保护

安装扬尘、噪声检测仪、视频监控设施并向区扬尘治理管理开放端口;
  原料及成品堆放及生产车间做到全封闭;
  对高噪强报的设备采取加隔震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干法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粉尘须配备有收尘设施、无组织排放粉尘须在密闭空间内采取障尘设施,湿法生产设置废水处理系统井循环用水;
  作业区安装有自动喷雾装置,喷雾范围能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喷雾频次能确保料堆不扬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噪声、废气情况进行委托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9

计量称重

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出入口须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轮胎部位的冲洗能力;
  出入口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10

规范运输

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
  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覆盖等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车辆按要求办理区域通行证件。




11

场内环境管理

堆场(库)地面和运输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




备注:

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核查全部合格由属地镇、街道下达准予生产通知;核查后,没有全部达标,由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报请核查。

 

 

附件2:

洗砂企业现场核查项目表

企业名称:                                             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是否需要整改

整改内容

检查人

1

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2

建设用地

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当地镇、街道出具同意意见书。




3

项目相关审批材料

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节能审查或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4

生产规模

日洗砂达到1000吨的,要设置4级水循环,循环池做硬化,深度不小于1.5m,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5

工艺装备

生产工艺先进可靠、环保、安全、高效。




6

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购买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创建并取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7

质量管理

建立有完整的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台账。




8

环境保护

安装扬尘、噪声检测仪、视频监控设施并向区扬尘治理管理开放端口;
  原料及成品堆放及生产车间做到全封闭;
  对高噪强报的设备采取加隔震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车间设置导流沟,连接至洗砂废水循环池,收集下料口产品的废水;
  作业区安装有自动喷雾装置,喷雾范围能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喷雾频次能确保料堆不扬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噪声、废气情况进行委托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9

计量称重

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出入口须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轮胎部位的冲洗能力;
  出入口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10

规范运输

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
  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覆盖等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车辆按要求办理区域通行证件。




11

场内环境管理

堆场(库)地面和运输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




备注:

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核查全部合格由属地镇、街道下达准予生产通知;核查后,没有全部达标,由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报请核查。


威高建字[2021]58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机制砂石、洗砂行业管理的通知.pdf

威高建字〔2021〕58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机制砂石、洗砂行业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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