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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440C/2021-008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区党政办公室 组配分类 区管委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7-28 有效性/截止日期: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8 11: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高区党政办公室 字号:[ ]



威高管发202114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726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工作部(以下简称区社会工作部)是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应设立经管审计站,并配备不少于3名具备上岗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合作社财务开展委托代理服务,鼓励探索委托代理记账的新模式。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分别设置账套,合作社财务收支状况纳入“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全面监管。

第五条  理事长具体负责本合作社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合作社按相关规定配足配齐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业务工作。会计人员实行聘任制,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合作社换届选举调换主管会计。确需调整的,按威农组发〔20011号文件规定进行考聘,经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审核、批准后,报区社会工作部备案。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合作社主管会计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资金业务管理

 

第八条  合作社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内,实行社、镇(街道)“双印鉴”管理。

第九条  合作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送存,严禁坐收坐支。所有资金收入,必须3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支出时根据用款数量经民主议事程序,由报账会计提交《合作社提取资金申请表》,经镇(街道)审核后,方可支用。资金提取审批额度、审核流程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区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合作社对上级或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合作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管理和使用现金。库存现金限额由镇(街道)根据各合作社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核定5005000元。超过1000元的经济业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金额、来源与用途,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货币资金一律由出纳员(报账会计)负责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合作社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各单位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11种情况。超过5万元的支付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不得通过银行账户搞资金账外循环。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建立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1次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制度。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1次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合作社购建、租赁、处置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民主议事程序后清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置换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超过15万元的,需经镇(街道)审查,并报区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社要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对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逐项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合作社资源性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方案要向全体股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重大承包事项要报镇(街道)备案。承包或租赁严格执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社要做好债权的核实清收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股民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核销。积极化解以前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重大项目镇(街道)审批制度,规范合作社的举债行为和举债程序。对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必须提交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备案。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借款发放福利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条  合作社所有投资事项,包括信托投资、合伙办企业、新办实体经济及其他投资事项,须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查后方可实施。凡以前年度开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及拆迁改造等发生损失的,应逐项查明原因,经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查后,方可核销。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应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下专设“土地补偿费”明细账户。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可以用于补贴股民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和土地补偿费等应按规定及时收足收齐,全额入账。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发票或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票据;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支出款项,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农户生活补贴可使用自制凭证;发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2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以收款收据进行报销,收款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其余开支必须取得发票或行政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

原则实行零招待费。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有经营性收益的合作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列支招待费的,所需费用列入年初预算,履行预算审批程序,且每个合作社每年列支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近3年经营性收益平均值的3%。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严格接待开支标准。接待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等;控制陪餐人数,不得扩大陪餐范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行一餐一结。接待活动结束后,合作社应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市区(含高区、环翠区、经区、临港区4个区内部公务活动不得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列支招待费。

严格公车管理。无企业的合作社,一律取消公车。有企业的合作社,经股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车,公车保留情况要报镇(街道)备案。对保留公车的使用,要参照机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取消后的公车,按照《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款归合作社所有。取消公车后,通过报销车票或发放补贴等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报销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通讯费报销人员范围及报销数额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

严格控制用工支出。合作社安排2人记录实际用工,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于当月进行汇总公示。严格控制赞助费支出。合作社参与捐资助学、养老、拥军等公益活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杜绝其他形式的赞助支出。

各镇(街道)确定的各类非生产性开支标准,需报区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超出年度计划的开支,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办公费、管理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必须附有清单明细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支出凭证报销,应严格按“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的程序要求进行,由3人以上签字(经办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并加盖监事会印章方可入账报销。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全体股民公示公开。

坚持效益优先。依据当年可分配收益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先提后用。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合作社股民同意,可以不向股民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

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按照股民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经股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不向股民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当年可分配收益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弥补亏损;(2)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3)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4)向股民分配,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股民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5)其他分配,可以用于对股民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合作社经营收益增量10%

合作社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奖励方案要广泛征求股民(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合作社)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报镇(街道)审核后,提交股民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获得股民或股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股民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分配完成后,合作社要将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表等书面材料,报镇(街道)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股民分配红利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减少收益分配随意性。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发包、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其他补贴农民及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股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在便于股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合作社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初前10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初前10日内公布上季度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等;每年初前15日内公布上年所有内容及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民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合作社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合作社在进行财务公开前,应由监事会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审核,并加盖经管审计站、合作社、监事会印章,同时由合作社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公布资料必须存档。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监管制度。财务监管由监事会代表股民进行,监事会成员由股民(代表)会议从股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成员一般35人,与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兼任。监事会要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对股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合作社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民有权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的重大财务活动、财务事项以及与股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事项,如土地征用、拍卖、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固定资产的购置租赁处置、干部报酬和建设投资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四十二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1)理事会提议。对重大事项,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民代表联名建议,由理事会在充分征求股民代表及广大股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2)监事会审议。对理事会商定的重大事项,经党组织确认,提交监事会讨论审议。(3)股民(代表)会议决议。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股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4)决议公开。经股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务公开栏或其它村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5)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股民公示。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

第四十四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备案一份。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主管会计(报账会计)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

第四十六条  镇(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作社所有合同均应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

 

第十三章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实施。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经营收入、资源补偿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筹资计划:银行借款、集资借款、股民入股款及其他筹资。

(三)支出计划:经常性支出,如:工资、福利费、管理费等;其他利息、股利等支出。

(四)投资计划:对内(外)投资;资产资源购置、建造等。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的原则,对照上年度收支明细表收支项目进行逐项分解,精准把控。预算一经批准,合作社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十条  年终,合作社要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向股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章  监督、考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纠正。区财经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审计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应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引入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基层审计监督,即:经合作社理事会提议,在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前提下,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主体,负责本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村委会主要负责本村的一切社会事务,所需经费暂由合作社拨付。

第五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考核管理,重点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纯收益等经济指标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合作社所属企业管理。1合作社所属企业接受理事会的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所属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需报理事会讨论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街道)备案后实施。2要严格落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遵守现金使用规定,严禁违规设立“小金库”。3所属企业招待费要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4、合作社对所属企业至少应于年终进行1次全面审计,审计结果需报监事会审查,并报镇(街道)备案。5所属企业年终收益分配方案要明确利润上交比例,并向股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章  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理事长任期和离任,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审计对象包括合作社、合作社下属企业及合作社控股公司(企业)等。

第五十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理事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合作社资产是否增值、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包括年初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管理,有无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未经民主通过而私自举债现象;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或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股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镇(街道)经管审计站或中介审计机构要写出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理事长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公正评价。审计报告要归档保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报镇(街)纪(工)委。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或其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主管会计的;

(二)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及时送存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超范围开支现金的;

(四)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五)财产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举债、借款、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的;

(八)隐匿或虚报收入、拖转费用、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等弄虚作假的;

(九)超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费、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十)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详实、不真实的;

(十一)违反民主决策制度,超越权限处理财务事项的,损害股民合法权力和利益的;

(十二)不及时将合同报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备案的

(十三)其他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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