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威高管委市监行处字〔2021〕3042号

日期

2021年8月12日

被处罚人

自然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问渠斋古玩店   

经营者

姓名

李汶颍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威市区烟移[2021]第59号),反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23日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至2021年6月28日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详细情况如下:

    1.泰山(华贵)84mm,共购进16条,购进价格为87.98元/条,销售价格100元/条,未销售;

    2.泰山(白将军)84mm,共购进5条,购进价格85.86元/条,销售价格100元/条,未销售;

    3.泰山(红将军)84mm,共购进38条,购进价格为71元/条,销售价格80元/条,销售1条;

    4.云烟(紫)84mm,共购进12条,购进价格87.98元/条,销售价格100元/条,未销售;

    5.黄鹤楼(天下名楼)84mm,共购进18条,购进价格139.92元/条,销售价160元/条,未销售;

    6.泰山(心悦)97mm,共购进12条,购进价格为139.92元/条,销售价格160元/条,未销售。

    根据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140元,违法所得共计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计2228元。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各类商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