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00004359475Y/2021-013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区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2024-08-02 |
【文件已失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行业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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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DR-2021-0110002
威高建字〔2021〕53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 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生产现场扬尘污染、运输散流物体的车辆抛洒滴漏等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下发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在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引导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向绿色、环保、节能的方向发展,助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各类搅拌站,搅拌站生产场地扬尘及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等问题。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威海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办法 (一)基本要求 1、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生产资质等基本要件。 2、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亲自督促实施。同时建立企业内部扬尘治理奖惩制度,明确扬尘治理工作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对在扬尘治理检查中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整改方案,立即组织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拒不整改。 4、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当按照《威海市重污染天气应预案》要求,建立预警响应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5、在搅拌站大门、办公区、生活区、生产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和宣传标语,明确划分责任区负责人。 6、在搅拌站污染源附近必须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PM10、PM2.5扬尘监测仪,以及在大门口、生产区、装料台、控制室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监测、视频设备必须设置开放端口,确保可以实现与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设备在全天24小时全时段正常运行。 7、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要科学制定固体垃圾处置方案,合理设置固体垃圾暂存点,定期对固体垃圾进行清理。暂存点顶部必须全覆盖,底部必须硬化处理,防止污水外泄和渗漏。 8、搅拌站大门口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防止带泥上路;在料堆四周等其他污染较重区域要配备固定雾炮,在上料口和封闭车间上部应安装喷淋头等抑尘设施;搅拌站内应配备只少一台流动洒水车和清扫车。 9、搅拌站使用的砂、石等原材料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10、严禁在搅拌站内,在没有任何降尘保护的情况下露天对砂石骨料进行二次处理,包括破碎、筛分和水洗。 11、搅拌站应设置砂石骨料回收设备,不得将废弃的砼或砂浆随意排放,应处理后集中堆放。 12、新建企业,选址要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企业用地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存储和运输需要。 (二)搅拌站场地管理 1、搅拌站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理浮灰,保持路面整洁;在主要道路两边应设置人工或自动定时喷淋装置,对未硬化部分地面应进行绿化处理。 2、所有砂石骨料应全部进入车间进行封闭储存,不应在露天堆放;封闭车间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对暂时无法进入车间的料堆应当采取全覆盖,并做好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砂石料存放在车间内应分区,做到堆放有序。 3、上料口要求三面封闭并安装自动喷淋设施,对料场前场地遗洒的砂石料要及时进行洒水清扫。 4、搅拌系统必须封闭降尘,粉料筒仓要安装除尘装置,确保达到粉尘排放标准。 (三)运输车辆管理 1、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以便实时掌握有关车辆动向。 2、企业设备负责人每天要有专人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保证车身外观整洁且标识清晰,检查罐体是否存灰以确保实际容积,禁止超载,遇有大坡或路况较差的工地应降低车辆的装载容量,防止运输遗漏。 3、混凝土(砂浆)浇筑完后,驾驶员必须用水枪将罐体出料溜槽冲洗干净,将出料溜槽停放在规定位置,驶出工地前必须按照施工单位要求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冲洗区域将车轮冲洗干净,待整车无混凝土撒漏时方可驶出工地。 4、所有搅拌运输车尾槽必须安装有效防止混凝土洒漏装置,防止灰浆外流到路面上。 5、所有运输砂、石骨料的车辆必须安装遮盖装置,防止出现骨料遗洒或因风引起的扬尘污染,禁止超载。 6、严格控制车辆尾气排放标准,杜绝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和使用。 7、搅拌运输车、运输砂石浆料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抢行、不超速,禁鸣路段及学校、居民区周边禁止鸣号。 (四)废水处理利用 1、搅拌站应有废水处理和再利用设施,通过合理敷设地下管道或地沟,将冲洗废水与生产废水相连接,通过三级沉淀处理可重复再利用。 2、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就近排放到城市雨水管网中或在站区附近挖坑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去,引起城市雨水管网堵塞、甚至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3、搅拌站应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点,所有出入搅拌站的车辆必须在冲洗点统一冲洗,冲洗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由区建设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预制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污染防控、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经营销售、运输管理、用地管理等综合执法。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部门责任分工 建设局:负责对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砂、石等原材料采购质量进行抽检管理;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生产资质审查管理;负责砂、石等原材料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城区内行驶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市政路面损坏、污染的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选址规划工作,对预制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用地手续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局:负责预制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企业注销等审批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预制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点;负责加强对预制混凝土(砂浆)质量和企业计量的监督管理。 社会工作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审批;负责对通过环评手续的预制混凝土(砂浆)搅拌企业的扬尘、污水和噪声等进行监管;负责对未取得环评手续、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查处。 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砂、石等原材料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载、运输、未封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区建设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社会工作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分局 交警二大队 交警四大队
202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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