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威高管委市监行处字〔2021〕3041号 | ||
日期 | 2021年8月9日 |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姓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金奎中医诊所 | ||
经营者 姓名 | 韩金奎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2日,我管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相关规定储存药品、用药人未进行药学培训、未建立药品进货记录、未对库存药品温湿度进行登记、未建立药品养护记录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查,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2021年度培训记录档案、药品进货验收记录、药库温湿度监测记录、“兴华医药”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药库未配备空调等问题。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500元。 | |||
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各类商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