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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威海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威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学前字〔2015〕2号)、《关于转发<威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高教字〔2019〕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二条  高新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申报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纳入机构编制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参照此方案进行补助。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位于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幼儿园。

(二)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依规办园且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三)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原则上达到省级二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四)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规定公示,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五)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城镇居住区内的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设服务期限。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9月份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依次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教育、财政、物价、镇街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0月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认定。

第七条  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教育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区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幼儿园收费公示栏中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以下经费补助政策。

(一)按照班级规模进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810元/生.年(按照省、市要求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少于班级规模数的按照在园幼儿实数进行补助。有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按每残疾生每年9100元给予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200元。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残疾幼儿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和生活费补助。

(二)鼓励幼儿园积极提档升级,省级二类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教学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新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为省级一类的,或提档到省级一类幼儿园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为省级示范的,或提档到省级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省级示范幼儿园荣誉的,生均补助每生每年增加100元,即910元/生.年。

(三)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1.9倍,对园内在职持证教师总数的10%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落实“五险一金”的将在下年普惠性补助当中扣除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通过联盟教研指导规范办园行为,开展公办园教师驻园支教工作。

第十三条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国家、省、市级培训政策。

第十四条  其它政策扶持。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优先认定。按照“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全区省级示范、省级一类和省级二类及以下幼儿园,每类按照年度年检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等级进行补助。年检评审优秀的为A类;年检评审合格的为B类;年检结果合格以下的为C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管理,引导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高新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150%,报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和教育分局部门备案后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原则自行确定。执行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偿清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和罚款等其他用途。对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的幼儿园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追缴已发放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每年分两次发放,每类A、B两个等级的幼儿园,每年6月之前发放到位。每类C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年12月之前,全额发放。规定时限未完成整改的,非重大安全隐患、师德、“小学化”倾向等严重问题,视整改情况,相应扣减。

第十九条  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分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区经济发展局对幼儿园保教费及服务性收费进行备案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财政金融局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追缴已发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分局对办园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或处罚。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同级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连续3年年检考核末位,或年内经查实出现乱收费、办园行为不规范,出现严重师德问题、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利用非居住区配套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取消其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居住区配套园的,整改合格后再行发放,停发期间资金不补。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  要求重新取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后,已获得同级别提档升级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将不再重复补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教育、财政、经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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