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鲁民〔2021〕2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55号);《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威民发〔2020〕41号);《关于开展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威民发〔2019〕80号);《关于印发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20〕4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21〕4号)。
二、项目内容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67元。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户月保障金=(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
四、申请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1)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高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高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先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3)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
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在高区辖区居住的,需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
(2)市外省内户籍且在高区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③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省外户籍(含港澳台)且在高区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2.所需资金的负担原则为:申请人属于市域内户籍的,由户籍地负担;申请人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由居住地负担。
五、操作流程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初村镇政府 0631-5704099
田和街道办事处0631-3792377
怡园街道办事处0631-5682955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