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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威高建罚先告字〔2022〕第5号

当事人:易道世网络科技(威海)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8日在高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投放共享电动车281辆,单车长1.6米、宽0.61米,总面积278.5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为严重,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1日内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张以政、姜莎莎       

联系地址:高区科技路158号怡园街道办事处213室

联系电话:5629317                   

邮政编码:2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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