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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及标准

随着我国脱贫工作由集中攻坚阶段转入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期,国家和省对新时期的困难群体医保帮扶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调整要求和内容,我市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困难群体的医保帮扶政策予以调整。

一、医保政策帮扶的对象范围调整为8类:

1.民政部门认定群体(4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性困难人口。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群体(4类):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

原享受帮扶政策的人员中,按新政策规定不属于帮扶范围的,不再享受帮扶政策。

二、居民医保参保补贴政策调整为:

1.对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继续实行政府资助参保的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将资助参保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根据帮扶对象的帮扶身份,由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按二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对低保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统一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对不属于调整后帮扶对象范围的人员,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对2022年5月1日前确定的既往资助对象缴纳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统一按一档缴费标准予以资助1年。自2023年集中缴费期(即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起,所有帮扶对象全部执行分类资助政策。

三、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调整为:

1.保障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他帮扶对象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2.倾斜政策的保障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9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费用、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9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使用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四、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调整为: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高值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7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

3.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4.支出型困难人口帮扶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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