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00004359440C/2022-0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区党政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多形式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严格根据《“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制定了《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其涉及的相关政策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成熟,实施方案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二、《办法》起草过程
在《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基础上,通过市教育高区分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部门法制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同时在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有关区直部门意见,均无异议,同意通过此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对象
高新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申报高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纳入机构编制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位于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幼儿园。
2.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依规办园 且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3.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山
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以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 细则》要求,原则上达到省级二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4.面向大众特别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
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规定公示,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5.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
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教 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
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 9 月份向所在镇(街道)、市教育局高区分局依次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高区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镇(街道)等部门单位每年 10 月前联合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认定后,予以备案。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城镇居住区内的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设服务期限。
(四)收费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不超过经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150%。
(五)政策保障
经市教育局高区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生均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提档升级奖励、非公办教师人员经费补助、业务扶持、结对扶持等奖励补助政策。
(六)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高区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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