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件】巩某与孔某系工友关系,2021年5月份,孔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巩某一起到孔某老家挖蒜挣钱。5月22日20时15分许,孔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巩某和孔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巩某将孔某、徐某、徐某驾驶车辆的挂靠公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车辆投统(投保)的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以案说法】法院审理后,根据孔某和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为巩某除交强险外部分的损失,由徐某和徐某车辆投统的三者责任统筹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对徐某和统筹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巩某无偿搭乘孔某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且无证据证明孔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孔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孔某赔偿巩某其余损失的60%。
本案孔某能否减轻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好意同乘情形。孔某所驾驶的车辆为其自用代步车辆,属非营运性质车辆,孔某出于与巩某的工友关系无偿搭载巩某,且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按好意同乘的情形减轻孔某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