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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构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四)受理地点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二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4号。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7号)第七条、第十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消减事项目录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设区市。

(六)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高端人才(A 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4、外国专业人才(B 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外国人员(C 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6、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该行政许可,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 复印件1份,纸质/ 电子);

2.工作资历证明(原件1份,纸质/ 电子);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1份,纸质/ 电子);

4.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纸质/ 电子);

5.体检证明(原件1份,纸质/ 电子);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 复印件1份,纸质/ 电子);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1份,纸质/ 电子);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1份, 电子);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电子);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第十二条: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 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下,含90 日)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即收即办),延期、变更、注销、补办即收即办。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咨询窗口地址: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二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4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30

电子邮箱:spfwjzhsw@wh.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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