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办事群众纷纷夸赞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免费公告,既便利了企业名称的转让或授权使用,又减少了不小的花销,真是一项便民利企的好政策!”
电子营业执照是企业的“电子身份证”,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登记完成后,即时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可通过手机等智能终端领取、下载、打印和使用,二维码扫描出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来办理企业名称转让和授权公告,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系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登录账号。企业可自行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陆或者工商联络员登陆。为免除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员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验证码,以电子营业执照登陆为例, 打开手机微信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点击“扫一扫”,扫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端口生成的二维码,手机点击“确认登录”,即可进入企业公告页面。
3.名称转让及授权信息填报。点击名称转让及授权信息填报,进入名称转让及授权信息填报页面。
根据需要分别选择填写“名称转让信息填报”和“名称授权信息填报”,选择“名称转让信息填报”填写转让主体、受让主体、转让名称,转让时间等内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选择“名称授权信息填报”填写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授权名称,授权时间、授权期限等内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