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一)户籍地申请条件
1.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高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高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二)居住地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且在高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户籍地负责。
2.市外户籍且在高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区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居住地负责。
(三)本地户籍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条件
1.实施低保“单人户”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的供养费,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金。赡养费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中赡养费公式计算,抚(扶)养费按相关义务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年低保标准后乘以家庭人口数,所得数额的50%平均到其应当抚(扶、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2.坚持因病因残低保“单人保”政策。对于依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均可将其单人纳入低保。对于因病造成困难的家庭,取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求,凡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均可将其单人纳入低保范围。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