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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民发201982号)。

二、项目内容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上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造成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2-5倍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每次救助不超过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垫付、医疗救治或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需连续6个月以上普通门诊治疗(以下简称:普通门诊治疗)和支出型救助对象,采取分类分档救助方式,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救助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含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和按医嘱或说明用药剂量产生的个人普通门诊治疗自负费用之和(以下简称:个人医疗费用,不重复计算的有效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2)低保边缘对象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不重复计算的有效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3)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该项救助前一年内,不重复计算的有效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月市低保标准的12倍。

2.教育救助类。年度内因教育支出费用过高,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原教育救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专科和本科新生救助。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和本科教育大学新生(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当年每人城市低保标准的7给予专科和本科新生教育救助;

2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救助。在公学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在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大专、大学)接受在校教育的,每人每学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在校学生教育救助金,其中免交学费的(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学校,师范、军校等专业,下同),每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在校学生教育救助金。该项救助不与本科新生重复救助。对符合扶贫雨露计划,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进行重复救助

3)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符合在校学生救助条件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其中免交学费的,每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困难学生教育救助

(三)支出型低保救助。于符合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各区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障领导小组)研究,确实需要给予低保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及时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四、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4(城乡低保标准按年度内的年初标准确定,下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原则上允许家庭拥有1辆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生产且估值不超过5000元的小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其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的相关家庭财产状况按照以上标准认定

五、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治疗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初村镇政府    0631-5704099   

          田和街道办事处0631-3792377

          怡园街道办事处0631-568295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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