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条件
1、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
2、2014年6月17日后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登记注册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解读事项
1、企业正常经营指申请补贴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一致,小微企业能够提供申请前3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创业者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按小微企业申领补贴。同时拥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可自主选择其中之一申请。
3、工商注册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等,或因公司转让、出资购买等情况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列入补贴申请范围。
4、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
5、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创业补贴。
6、补贴发放:小微企业直接拨付至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拨付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咨询电话
0631-5626102
(五)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链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
现场办理地点:高新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就业创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