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避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是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意识,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
二是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避免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可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方式对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充分检索查询,以确认相关标志不与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市场主体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索查询。
三是市场主体拟将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便用的,应当获得在先权利人的许可,并在权利人授权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是市场主体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通过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以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