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二、注意事项: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