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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监管】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200元,试用期过后工资4000元。王某工作8个月后,得知他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于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遭到单位拒绝后,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支付8000元赔偿金。

点评分析

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单位与王某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之规定。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该单位需按照约定的试用期过后工资标准4000元,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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