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威海高新区建设局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高新区发展需求和特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为不断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现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对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建设局局长于维锋进行了访谈。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针对哪些群体?其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于维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内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人及配偶须在高新区工作且无住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类型?
【于维锋】: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2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规定?
【于维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指导价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土地政策支持?
【于维锋】: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区管委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政策。经过区管委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过区管委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过区管委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区管委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区域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税费政策支持?
【于维锋】: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规定的租赁住房,可以享受该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水电气暖价格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于维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威海高新区政务信息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
【于维锋】: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上报备案;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公租房以及人才住房可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