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124883.1元已到账”。7月3日威海高区法院初村法庭的微信调解群里原告药业公司发来消息,“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三期案款全部按期支付到位,感谢威海高区法院!”屏幕另一边,威海高区法院初村法庭庭长看到消息后露出笑容,“药业公司和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在微信群里跟进督促,医院分三期按期履行,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2020年1月,被告某医院与原告某药业公司签订协议,在药业公司采买医疗用品,药业公司按照供货要求向医院交付货物。医院一开始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货款,但是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付款出现迟延,经催要仍不能兑现,共计约40万元。
这样一大笔货款,拖欠时间一年,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虽然双方在法庭上就货款金额很快达成一致,但在利息问题上,还是产生了“冲突”。药业公司出具了《询证函》,上面清楚明白地写着欠付货款金额,在出具日期“2021年4月30日”上还盖着医院和药业公司的公章,药业公司由此主张利息的计算之日要从2021年5月1日开始。医院方面认可《询证函》,但在利息计算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异议”。医院表示,在收到药业公司的《征询函》后,医院之所以没有付款,在后续一年多的时间也没有与药业公司进行交易,是因为当时正处于抗疫的关键时刻,医院临危受命,按照要求调整诊疗范围,转为专门的定点医院,影响了经营和收益,希望在计算逾期利息时予以考虑。
一面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货款被拖欠已久的药业公司,一面是为社会事业作出牺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医院。回想起那段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岁月,承办法官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出发做调解工作,与双方律师反复沟通,一边耐心释法说理,一边温情化解纠纷,最终药业公司同意利息起算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双方握手言和。虽然达成了调解,但为了让药业公司尽快回收货款,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三期付款的协议,同时约定了不按约定履行的惩罚性条款。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还通过微信群接续跟进,确保每一期货款均按期支付到位,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这是一次兼顾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精神和社会责任的调解。承办法官因案施策,精准解纷,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分期付款履行情况,积极引导企业恪守契约精神、共担社会责任,以“小案”诠释“大义”,释放司法“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