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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环保税政策问答

1.企业污染物排放到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用不用缴纳环保税?

答:不用缴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全防范知识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3.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用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用缴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由《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可知,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征收对象中不含建筑噪声。

4.企业名下的汽车所排放的尾气含有应税污染物,用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用缴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物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一家大型养殖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可以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务: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物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税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6.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7.造纸企业作为排污企业,应该如何监测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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