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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威高建罚先告字〔2024〕第17号

当事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欢欢餐饮经营店(经营者:张云)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4年8月23日在长春路东侧人行道摆桌经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对照《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为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张以政、姜莎莎    

联系地址:高区科技路158号怡园街道办事处213室

联系电话:5629317                   邮政编码:264209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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