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近日,网民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未经本人允许将他人微信号发布在QQ群内,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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