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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美发店换了老板,继续用卡还得再交钱?

【简要案件】

2022年9月10日,小陈在某美发店办理充值会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储值1000元。2023年2月23日,小陈再次去某美发店理发,但被告知理发店已经更换了老板,会员卡内原来的余额不能像从前一样使用,也不能退款,剩余的金额只能在消费时抵扣一半,另一半还需要小陈支付现金。

小陈对理发店的说法难以接受,于是与美发店现任经营者进行沟通,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美发店退还她储值卡内的余额629元。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某美发店作为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小陈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小陈办理了美发店的会员卡并进行了储值,实际上就是与理发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是小陈与美发店,而不是商家的负责人,美发店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向小陈提供美发相关的服务。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合同订立后,如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方式、价格、地址等内容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的,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无效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更换实际经营者,均不能影响小陈作为储值会员权益的行使,且在本案诉讼中,美发店也并未提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抗辩。美发店拒绝小陈继续使用卡内余额的行为,属于美发店单方变更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违反了最初储值时的合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某美发店与小陈已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某美发店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某美发店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经营者、变更储值卡使用方式,无法按照约定向小陈提供服务,属于服务合同的重大变更,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陈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也就是卡内的余额。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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