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卫生用农药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商户:
夏季蚊香、驱蚊剂、花露水等驱蚊产品成为市场上的热销商品。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驱蚊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虚假宣传、使用违禁成分等问题,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收到了大量投诉案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卫生用药市场秩序,我区组织开展本次卫生用农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
一、开展自查自纠
自8月1日-9月1日,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商户按照活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一查商品证码。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产品具有防蚊驱蚊驱虫功能的卫生用农药,应具备“三证一码”:一是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WP”打头的卫生农药登记证;三是质量标准;四是农药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禁止采购无证或标有临时登记证(WL)的产品。商户可下载“农查查”软件,验证农药登记证的真实性,防止不良厂商冒用他人证号。
二查专柜销售。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类保管、分柜销售,建立采购台账,实现商品可追溯。
三查商品标签。标签中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如:卫生用农药不得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蚊香不得标注蝇香、蚊蝇香、驱蝇等与登记防治对象不符的文字。
各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商户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把进货质量关,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相关证件,拒售“三无”产品。将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商品作下架、封存、退货处理。一经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
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由区农业发展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仍在销售不合格卫生用农药的,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经营假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明事项,可咨询农业发展局农业科。
咨询电话:3919680,5629811。
高区农业发展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