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威海宏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案 | 威高建罚决字〔2025〕第2016号 | 2025年8月26日,在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初张路西、驾山路北,由威海宏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国泰医疗器械威海有限公司1#、2#厂房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外架距墙防护未设置,首层未设置拉结点,落地料台方案与现场相差较大,临时用电方案无法指导施工等问题,有安全事故隐患,但该单位对上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威海宏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1371000MA943ME88M | 鞠*男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 2025/10/15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